落實“河長制”根本在轉變干部作風
2016-12-16 16:33:35?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近日,中辦、國辦印發《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在全國江河湖泊全面推行河長制。《意見》提出,我國將全面建立省、市、縣、鄉四級河長體系,構建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河湖管理保護機制,為維護河湖健康生命、實現河湖功能永續利用提供制度保障。這是統籌推進“五位一體”戰略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又一制度性成果,對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強環境保護特別是水資源管理的重要舉措。一分部署,九分落實。而各級領導干部是抓落實、促整治的責任主體。因此,筆者認為,抓好“河長制”的落實,根本在轉變干部作風,始終秉持嚴和實的要求。 應該說,“河長制”不是新生事物。早在中辦、國辦的《意見》出臺之前,全國大部分地區已經普遍實行了“路長制”、“河長制”等包干責任制,當然,其中也不乏有江蘇無錫等地在治理江河湖泊污染方面所探索出的成功做法和寶貴經驗。但是,一些地方責任狀簽了不少,也年年都搞河道疏浚等水利工程和鄉村環境整治工程,而實際成效甚微,仍然屢屢出現水體惡臭、河道污染、湖泊干涸等生態問題,嚴重危害著人們的生產生活環境。河湖污染,問題在水里,根子在岸上。從根本上來說,還是因為責任制的落實不到位,相關責任人的工作作風存在不嚴不實等傾向,加之問責處理機制不健全,導致制度打了水漂成了泡影。 風正好揚帆,正人先正己。任何一項工作落實,僅僅停留在紙面上、口頭上,不可能取得實效。“河長制”的落實,更是如此。各級各地不能滿足于會議召開了、文件轉發了、責任下達了、機構成立了,就可以高枕無憂、萬事大吉。按照《意見》要求,作為“河長制”的責任人,通常都是黨委或政府的主要負責同志和相關負責同志,必須切實轉變作風,騰出一定的時間和精力,親自過問、親自主抓、親自督辦,要堅持做到既掛帥又出征,決不能也不允許只掛名不擔責,要經常性地深入基層、深入河湖一線,調查研究、會辦問題,決不能也不允許坐在辦公室里聽匯報、搞指揮。要強化上下聯動、協同作業,堅持“大保護”、突出“共治理”、常念“緊箍咒”,防止和避免地方保護主義以及責任鏈脫節斷裂。要將“河長制”落實的過程打造成轉變作風、反對“四風”的實踐課堂,以良好干部作風和責任共擔換來河湖清澈、水系良好、生態文明,從而實現“河長治”。 實在的,才是實效的。“河長制”的落實,涉及到很多具體實在的工作,無論是牽頭掛帥的主要領導,還是“河長制”辦公室的具體工作人員,都必須堅決克服大而化之、簡單應付的思想,要堅持和發揚精雕細刻的工作作風,將具體工作做具體、實在事情辦實在,不能也不允許浮在面上,對有關情況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要全面深入抓具體、具體抓,以實實在在的工作成效向黨和人民交上一份滿意答卷。對于弄虛作假、浮夸不實的,要及時教育提醒直至問責警戒,讓高效務實好作風成為新常態。 有什么樣的指揮棒,就會有什么樣的進行曲。過去很長一個時期以來,關于干部的考核指標體系不夠健全、不盡科學,導致基層單位存在拉郎配、湊材料、拼數字、玩造假等不正之風和行為。因此,要想使“河長制”真正落地見效,必須在考核上下功夫、動刀子。一方面,要科學制定考核指標體系,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既考核顯績,更考核潛績,突出打基礎利長遠的責任劃定和目標考核。另一方面,要嚴格規范考核獎懲,分級明確考核牽頭單位,縣級及以上河長負責組織對相應河湖下一級河長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水利部要把全面推行河長制納入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的考核,并且組織對各地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工作。通過嚴肅認真的考核,倒逼各層各級切實擔負起管水治水的責任,讓“綠水青山”常伴我們左右,共同“走向生態文明新時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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