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華容縣公安局11日就“9·8”東山鎮天井村警車失控致兩人死亡情況發出通報:9月8日17時許,華容縣東山鎮天井村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牌照為湘F9302警的警用車輛撞向路邊的兩名行人,造成兩人受傷后死亡。 看了通報全文,可以得出一個判斷,這起交通事故的發生,客觀上是由于交警追截逃逸車輛引發的。進一步研判不難發現,這是一起交警違規駕車追截導致的交通事故,而不是當地警方在通報中說的“是交警胡洪波在正常執行公務時發生的一場交通事故”。無論如何,不能把交警違規駕車追截視為“正常執法”。 上述通報簡單報告了事故發生的過程:東山中隊在東山鎮塔市驛路段設卡對過往車輛進行例行檢查時,一輛牌照為湘06 E5663的農用運輸車不顧交警的指揮手勢,突然沖卡快速向東山鎮方向駛走,行跡可疑。東山中隊教導員胡洪波帶領輔警駕駛警車進行追趕,并向沖卡的駕駛員喊話,駕駛員拒不停車。當車行駛至東山鎮天井村十三組路段時,車行右邊突然駛出一輛摩托車,胡洪波為避讓摩托車,向左邊猛打方向盤導致車輛失控不慎撞向了在岔路口邊的兩名行人周某林和劉某香,造成兩人受傷后死亡。 這里,在發現農用運輸車拒絕檢查并沖卡后,東山中隊教導員胡洪波帶領輔警駕駛警車進行追趕,是違反現行規定的。公安部2008年11月15日發布、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的《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第七十三條規定,“除執行堵截嚴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務外,攔截、檢查車輛或者處罰交通違法行為,應當選擇不妨礙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點進行,并在來車方向設置分流或者避讓標志”;“除交通違法行為人駕車逃跑后可能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嚴重威脅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駕駛機動車追緝,可采取記下車號,事后追究法律責任,或者通知前方執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進行處理。”一輛農用運輸車沖卡逃跑,不屬于“可能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嚴重威脅”的情形,按照規定,交警此時不應該駕駛機動車追緝,否則就是超過了正常執法范圍的違規行為。 公安部的規定之所以禁止交警在非緊急和危急情況下追截違章車輛,是因為駕車追截可能帶來三種危險:一是被追擊的車輛可能增加危險,雖然逃逸的車輛違章是有錯誤的,但如果因為逃跑而發生惡性事故,那就把潛在的安全隱患變成現實的安全隱患,甚至釀成安全事故;二是追截的警車也是危險的,雖然其執法是在維護公共安全,但正義和安全沒有必然聯系,誰也不能保證警車自己不出事故;三是沿途的其他車輛和群眾的危險,無論是被追截的轎車還是追的警車,都可能因為緊張而出事,從而禍及他人。 交警違規追截逃逸車輛釀成惡性交通事故,此前已有多起案例。如2015年7月2日,因一輛出租車不接受停車檢查,山東省曲阜市交通局監察大隊的兩輛執法車便違規超速實施圍追堵截,致使出租車發生6死2傷的特大交通事故。之后,濟寧市檢察院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對曲阜市交通局交通監察大隊原大隊長沈某、二中隊原中隊長孔某、二中隊原隊員王某決定逮捕。 既然公安部明令禁止追截違章車輛,為什么有的交警就是有禁不止,喜歡追趕堵截違章逃逸的車輛?從思想上看,一些交警年輕氣盛,不能容忍司機挑戰自己的權威,總想立即制服違法者。同時他們本身也對交通安全存在僥幸心理,總以為不一定會出事。一些主管部門也執紀不嚴,即使出了事,只要不是特別嚴重,一般并不嚴格追究。 這一次,湖南華容縣公安局將交警駕車追截逃逸車輛造成2人死亡稱之為“正常執法”,閉口不提追截逃逸車輛違規的問題,豈能如此“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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