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禁設最低消費,不讓盛宴變“剩宴”
2020-09-16 09:09:10?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在其官網公布了《深圳經濟特區文明行為條例修正案(草案)》公開征求意見,這是今年深圳第三次修訂特區文明行為條例。對于餐飲經營者,條例修正案草案也提出明確要求。《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四條規定,餐飲經營者應當節約資源,反對浪費,不得設置最低消費等。(9月15日 《南方都市報》) 一些餐飲經營者為了賺取經濟利潤,對消費者設置一定額度的最低消費。盡管設置最低消費是國家明令禁止的經營行為,但餐飲企業最低消費現象,在換上各種“馬甲”后依然存在。深圳通過地方立法,擬明確規定餐飲經營者“不得設置最低消費”,讓消費者不再為達到最低消費標準而出現“剩宴”,也是一種節約糧食的措施。但這項禁令不僅要監管部門加大監督力度、嚴格執法,還需要廣大消費者堅決抵制,才能落實取得成效。 不可否則,餐飲經營是一種市場行為,只要明碼標價不欺詐消費者,“一個愿打一個愿挨”,一般情況下價格定得再高,也無可厚非。但是,餐飲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早在2014年11月,商務部發布的《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中,就明確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同時規定,對于餐飲經營者違反該辦法的行為,主管部門可以給予餐飲經營者相應的行政處罰。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一些餐飲經營給最低消費換上了“馬甲”,比如包廂費、選位費等,如上海一家國際五星級酒店對選擇臨窗座位的消費者,曾要求至少多點一份800元的雙人套餐,其實,這相當于設置了最低消費,由于換了“馬甲”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常常逃避了處罰。 由于設置最低消費,消費者為了不吃虧,就會點滿最低消費額的飯菜,最后吃不下,盛宴就變成了“剩宴”,剩飯剩菜堆了一大桌,造成大量的糧食浪費現象。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否則規定內容無效。也就是說,即便餐飲經營者在大堂張貼了最低消費告示,因為違反國家法規也是無效的。而要求消費者支付最低消費額,或變相要求消費者做出最低消費額度,侵犯了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的權利。因此,面對最低消費這種“霸王”規定,消費者依法完全可以予以拒絕。 深圳立法禁止設置最低消費,契合了當下“節約食物、杜絕浪費”的倡議,是對相關法規的詮釋和細化。當地工商、物價、市場監督等監管部門應當加大對餐飲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力度,善于甄別和扒下設置最低消費的各種“馬甲”,對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規違法行為,予以嚴厲查處和懲罰,不給餐飲經營者有任何僥幸心理和可乘之機。這樣,通過嚴格規范餐飲經營行為,讓消費者按需消費、按量取食,不至于浪費留下一地雞毛的“剩宴”。 此外,消費者也應當學會對餐飲經營者的一些不合理、不合法規定說“不”,對最低消費等“霸王”規定予以堅決抵制,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敢于依法維權討回公道。嚴打加抵制,“最低消費”便沒有了生存的空間。 |
相關閱讀: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