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煤礦領導帶班需與礦工一同下井惹來爭議,認為是“礦領導陪死”。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局長回應,礦領導下井帶班并非“陪死”,“落實此項制度,將切實把煤礦事故總量壓下來、把重特大事故遏制住,有利維護廣大職工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形勢實現根本好轉。”(9月12日《華西都市報》)
請注意,這里的前提是“落實”,但是太多的事實和實踐經驗表明,指望“落實”更像是在畫餅充饑。正如國家煤監局副局長彭建勛說的,“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在我國并非新規,在2005年至2007年,國務院和相關部委先后下發3個“指導意見”就曾規定了該項制度,但礦難依舊頻發。特別是對那些層層轉包的小煤窯來說,“帶班下井”制度更是形同虛設。之前的那些規定可以被形同虛設,這次“礦領導帶班下井制”會不會同樣有此遭遇呢?而且就算是下井了,領導也可以先走啊。今年7月31日黑龍江雞西一煤礦透水事故中,就是領導成功升井礦工被困井下。
其實,在這里爭議雙方都同樣犯了一個根深蒂固的思維錯誤:依賴于人治,領導被樹立成絕對的核心,成為了決定生死的判官一般。在這個爭議與辯解中,關注的焦點都集中在了領導身上,而真正的主角--礦工則成了陪襯。此時我們到底是關心領導呢,還是那些生命時刻受到威脅的礦工?所以,這個時候的“領導下礦井”之爭,已經離題萬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