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6年起,河南省平頂山市將“幸福指數”變化情況作為考核官員的內容之一。就一些群眾感到“被幸福”的問題,平頂山市統計局局長牛繼慶指出,“幸福指數高并不代表每個公民就幸福了,這只是通過統計學來測量一個地方的社會綜合發展狀況”。他強調,沒讓市民參與幸福指數統計,也是出于這個考慮,“把所有個體感受都加進來,都沒法做指數了。”(河南商報11月29日)
興致沖沖地搞了個“幸福指數”,賺足了眼球,實際上對群眾個體感受卻又如此抗拒抵觸。難道群眾是否感到幸福,公權亦可一手包辦?如果沒有普遍個體的深度參與,這樣的“幸福指數”評價體系,到底是想反映真實的民意,還只是為了給政績增光添彩呢?
相較于過去“GDP掛帥”式的政績評價方式,平頂山市引入“幸福指數”概念無疑體現了一定的進步意義。不過,這個30多年前發端于喜馬拉雅山南麓小國不丹的評價機制,其實際操作模式并非平頂山公權包辦式的一騎絕塵,反倒自始至終極為尊重個體民意,積極引入群眾的意見。如在心理幸福方面,指示器包括祈禱的頻率、冥思、自私自利、嫉妒、鎮靜、同情、大方、挫折及自殺念頭。“甚至還將一天的時間進行統計,比如一個人一天花多少時間陪家人,花多少時間工作等。”而就評價機制問題,每兩年都會通過全國性問卷調查,然后做出適當修改(廣州日報2009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