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條例今起施行 主動戒毒免罰
來源:新華網 2011-06-26 編輯:唐麗萍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和社區戒毒工作小組應當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幫助社區戒毒人員: (一)戒毒知識輔導; (二)教育、勸誡; (三)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指導,就學、就業、就醫援助; (四)幫助戒毒人員戒除毒癮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條 社區戒毒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履行社區戒毒協議; (二)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 (三)離開社區戒毒執行地所在縣(市、區)3日以上的,須書面報告。 第二十條 社區戒毒人員在社區戒毒期間,逃避或者拒絕接受檢測3次以上,擅自離開社區戒毒執行地所在縣(市、區)3次以上或者累計超過30日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規定的“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 第二十一條社區戒毒人員拒絕接受社區戒毒,在社區戒毒期間又吸食、注射毒品,以及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
相關新聞
熱點推薦更多>>
互動精選更多>>
東南網旗下網站 | 律師嚴正說明 |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