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離婚房產證除名不征稅
來源:廣州日報 2011-09-03 編輯:唐麗萍
三問:離婚房屋變化是否征?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通知中明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征契稅。那么,離婚后,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否征契稅呢? 記者查閱相關規定后發現,1999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批復》中明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后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征收契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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