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昌案”里面的五個“蔡英文”
來源:中國臺灣網 2011-12-14 編輯:林洪熙
不同身份的蔡英文,在宇昌案中扮演了不同角色,綜合而言,就是擁有“公權力”的“蔡英文”,利用權力拿政府的錢,給了民間公司的“蔡英文”。 民間公司申請“國發(fā)基金”補助或共同投資,必須說明理由,“國發(fā)基金”經由專家審查和會同相關部門討論的兩個程序,決定同意或不同意,但是,在宇昌案解密文件中卻看不到這個必備的程序,而是由“經建會主委”何美玥直接簽報給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蘇貞昌和副負責人蔡英文,二人簽準就給錢。 這只是一個投資案,公文上卻簽注為“極機密”;凡為“機密”,自然是為了防堵內情外泄;“極機密”,則是防泄的最高要求。臺灣有“機密法”,對“機密”二字有明文定義,“宇昌案”根本不符合法定要求,那為什么一個無必要列為“機密”的投資案,竟要列為“極機密”?顯然是,這件事只讓極少數人知道,由少數人包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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