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郊現"無理由"延期交房引發不滿
來源:新華網 2012-02-24 編輯:黃水來
“如果不是不可抗力,開發商對延期交房一般是沒有什么可解釋的。”張春杰律師說,開發商可能會以辦手續需要時間、材料供給不到位等多種原因解釋為什么會延期交房,但這都不該是理由。交房日期也是市民選擇樓盤的原因之一,開發商就應該把所有的可能性估算進去,再給出一個較為合理的時間,即便出現意外,延期時間也不應該很長。 北京泰和泰律師事務所陳述律師認為,原則上開發商不能在約定時間交付房屋便構成延期交房。開發商應承擔依據合同約定進行違約金賠償甚至解除合同的責任。陳述表示,開發商逾期交房,購房人有合同解除權。“按照相關司法解釋,開發商延期交房的,經購房人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購房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購房人在法律規定期限內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還房價款、利息并賠償損失。”多位律師采訪中還特別提醒,“開發商往往將市政施工作為‘不可抗力’來推托自己的逾期交房責任,但是否構成不可抗力,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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