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公積金新規今起施行原文件廢止
來源:東南網 2013-01-01 編輯:黃水來
因病提取擴大范圍 新規增加了特殊病癥造成職工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取范圍。 原政策職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發生省級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特殊病癥而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新規將提取范圍增加為雙方父母。 此外,新規明確,因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造成職工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提取的額度,提取總額不超過當地有關部門認定的災損金額。 騙取、套取公積金新增處理規定 在提取辦理時限上,原政策是職工有異議的或職工異地購房的,管理中心應在5~7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而新規明確,管理中心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異地購建房的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新規新增提取復議規定,職工對不予提取的審批意見有異議的,可書面提出復審;管理中心5個工作日作出書面答復。 新規明確,職工及其所在單位或相關機構利用虛假材料騙取、套取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應停止支付或責令職工限期退回所提金額,并按以下規定處理: 職工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套取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應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職工所在單位、其主管部門或當地監察機關。職工單位出具虛假證明的,管理中心可提請當地監察機關或者主管部門依法依紀嚴肅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和相關領導責任。有關單位或個人涉嫌偽造印章、證件、合同、發票騙取、套取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應提請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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