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先生夫婦婚后將共同購買的一套房產登記在6歲兒子名下。離婚后,鄭先生認為房子是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對該房產進行分割。近日,塘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認定涉案房產登記在其兒子名下,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一審判決駁回了鄭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查明,鄭先生與吳女士于1998年結婚,并于2000年生育兒子小鄭,后經雙方協商,共同出資于2006年初,購買塘沽某小區一套房產,并將房產登記在兒子名下。去年11月,雙方因感情不和經法院判決離婚,兒子小鄭歸女方撫養。離婚后,因鄭先生提出分割兒子名下房產始終未果,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該處房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有關房屋產權管理的規定,只有在房地產管理部登記并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冻鞘蟹康禺a管理法》第59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而《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以未成年人名義購房且房產證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產權人只能是該未成年人。另一方面,父母將所購房屋,無償登記給未成年子女,實際上屬于父母對子女的財產贈與,且不動產經過辦理登記即為實際交付履行,贈與關系成立?!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8條和第129條分別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贈與人明確表示將贈與物贈給未成年人個人的,應當認定該贈與物為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被谠摲课莓a權屬于鄭先生與吳女士婚生子小鄭的,因此,夫妻雙方均無權處分該房屋。據此,法院一審駁回鄭先生的訴訟請求。
- 2011-08-11夫妻離婚后前夫隱瞞2歲女兒走丟消息18年(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