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監護責任大 失職當撤銷資格
河南鄭州8歲的雙胞胎小姐妹堅持做交通協管志愿者,這一新聞上了報紙頭版,還配了一張照片:雨后濕路,兩姐妹各拿著一面小紅旗,站在路當中,攔住了一輛騎行中的摩托車,兩姐妹一臉幸福的微笑……
有人質疑,這對小姐妹怎能如此上路?成年人鬧出的交通亂象,怎能讓這么幼小的孩童來管理?站在路當中,橫在車輛前,萬一這車沒剎住,那將是多么危險。記者發現,人們提出疑問:孩子身處潛在危險中,他們的父母在哪里?有沒有盡到監護責任?
八齡童當協管不符合規定
北京市漢卓律師事務所黃海波律師認為,8歲小姐妹擔任交通協管志愿者不僅存在安全隱患,也不符合相關規定。
交通協管員需年滿18周歲不高于50周歲。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而由年僅8歲的小姐妹擔任交通協管員,違反了上述規定。
公安部公交管[2008]88號《關于加強交通協管員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也對交通協管員的任職條件和要求作出了規定。該指導意見第二項明確規定,招聘交通協管員,要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面向社會公開招考,擇優聘用。招聘對象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初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在18周歲至50周歲之間;具有一定的交通管理法律法規和基礎業務知識。聘用交通協管員,要按照勞動法等有關規定和程序,與聘用對象簽訂聘用合同。
由兩位年僅8歲的孩子擔任協管員,肯定不符合公安部文件的規定,哪怕是志愿者也不可以,因為志愿者與正式協管員的區別就在于其是否拿工資,工作的性質并無區別。所以,即便是交通協管員志愿者也應當符合規定。
另外,該指導意見第四項還規定各地公安機關要根據“誰用人、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對交通協管員的教育和管理。新招聘的交通協管員,要經過集中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交通協管員上路執勤必須在交通民警帶領下進行,統一著裝,隨身攜帶“交通管理協勤證”。而這對小姐妹顯然并不完全具備上述條件。未成年人交通協管風險大
未成年人在協助執法中發生交通事故,責任由誰承擔?
黃海波律師認為,未成年人通常沒有接受過系統、專業的交通安全培訓和教育,由于自身年齡和身體發育條件也不具備預防、避免交通事故傷害的能力,因此在交通協管執法過程中不可避免地面臨交通事故傷害的風險。此時一旦發生事故,進行交通義務協管的未成年人有可能由于自身行為不當,而自負事故責任。例如,在交通協管過程中遇交通信號燈放行時,未能撤離到不影響交通的區域,導致違法占路,與其他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碰撞,未成年人可能就要自己承擔責任。
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是根據事故雙方在交通事故中的交通違法行為或過錯行為綜合確定。如果肇事司機在發生事故時無過錯,而因孩子的過錯引發事故,則肇事司機有可能不承擔事故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即便未成年人受到了傷害,也可能拿不到預想的賠償額。在我國交通事故賠償制度中,機動車一方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如果司機無責,一般情況下只給予行人一方相當于事故損失10%的賠償金額,而大部分損失則只能由監護人自己承擔。
當然,無論事故責任最終如何分配,經濟損失如何彌補,實際承受事故傷害之苦的肯定是未成年人本身。此時,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無從談起,鼓勵未成年人積極參與公益服務活動的價值也會因此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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