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綁架手段拐賣婦兒的犯罪行為可實行特殊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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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婦女報·中國婦女網記者王春霞 發自北京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規定,對于因侵害人實施嚴重貶損他人人格尊嚴、嚴重違反倫理道德的不法侵害,或者多次、長期實施不法侵害所引發的防衛過當行為,在量刑時應當充分考慮,以確保案件處理既經得起法律檢驗,又符合社會公平正義觀念。 “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是與不法行為作斗爭的重要法律武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介紹,1997年刑法修訂對第二十條正當防衛制度作了重大調整,放寬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增設特殊防衛制度。1997年刑法施行以來,總體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但是,有的案件對正當防衛制度的適用,也存在把握過嚴甚至嚴重失當等問題。 《指導意見》堅持問題導向,從總體要求、具體適用和工作要求三大方面,用22個條文,對依法準確適用正當防衛制度作出了較為全面系統的規定。 《指導意見》明確,要準確理解和把握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對于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立足具體案情,依法準確認定。要立足防衛人防衛時的具體情境,綜合考慮案件發生的整體經過,結合一般人在類似情境下的可能反應,依法準確把握防衛的時間、限度等條件。要充分考慮防衛人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況下冷靜理性、客觀精確的標準去評判防衛人。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確保案件處理于法有據、于理應當、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指導意見》規定,成年人對于未成年人正在實施的針對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應當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可以實行防衛。 《指導意見》規定,明知侵害人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應當盡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沒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進行反擊。 《指導意見》規定,準確把握防衛過當的刑罰裁量。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要綜合考慮案件情況,特別是不法侵害人的過錯程度、不法侵害的嚴重程度以及防衛人面對不法侵害的恐慌、緊張等心理,確保刑罰裁量適當、公正。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勞東燕說,刑法作出特殊防衛的規定,主要是考慮到這些犯罪都嚴重威脅人身安全,被侵害人面臨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很難辨認侵害人的目的和侵害程度,也很難掌握實行防衛行為的強度。如果規定得太嚴,就會束縛被侵害人的手腳,妨礙其與犯罪作斗爭的勇氣,不利于公民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指導意見》遵循刑法的立法目的,對如何準確認定特殊防衛作了進一步細化規定。《指導意見》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圍繞特殊防衛的起因條件,明確了“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體含義。第十六條規定:“在實施不法侵害過程中存在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的,如以暴力手段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以綁架手段拐賣婦女、兒童的,可以實行特殊防衛。”實施特殊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