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歪打正著”
“當時形成‘調解銜接機制’的直接原因,是法院案多人少。”余文唐說,這個情況在2005年的莆田已經非常嚴重了。
從莆田中院統計的數字來看,當年,莆田市兩級法院共受案20601件、結案19901件,而法院干部、職工編制僅為465人,辦案人員人均結案78件,平均3個工作日結1件。
“社會轉型的特殊時期,各種矛盾都出來了,尤其是占法院所有受案90%的民商事糾紛,每天都往法院里涌,大家都不堪重負。當時解決案多人少的矛盾,最好的辦法是借助社會力量共同化解矛盾糾紛。”
余文唐他們開始著手研究“借力”方式之前,2005年7月,曾到基層法院和人民法庭做過調研,他們發現,在莆田,司法調解和人民調解各自為政的情況相當嚴重。
“這不是莆田一個地方的問題,最高院司改辦實際上早就開始研究一種更好的糾紛調解機制,整合各方面資源。”向國慧說。
當中央還在研究和探討“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模式和可行性的時候,莆田已經“歪打正著”地“上路”了。
余文唐回憶,這件事真正開始啟動是在2005年9月。“發了文件,召開了全市政法工作會議,政府專項部署,在全市法院推行訴訟調解和人民調解的銜接工作。”改革第一步,莆田法院就得到了當地政府的支持。
建立銜接機制首先要“織網”。“由縣區委政法委牽頭,各基層法院跟轄區內的人民調解組織建立銜接關系,我們還建立了一支特邀調解員隊伍,大部分是退休法官。”余文唐解釋說。
社會調解協議可以置換成司法調解書
“一開始調解銜接機制還是比較簡單的,銜接的主體主要是人民法庭和人民調解組織,我們的銜接方式實際上有三步:委托收案、委托調解和效力確認。”
在“效力確認”這一點上,余文唐覺得,莆田的嘗試在全國獨一無二。
“很多調解都有后遺癥,因為非訴調解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合同性質的效力,大家都容易反悔。效力確認就是說,如果你希望調解有執行力,而且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主動向法院申請確認,把自己的調解書變成法院的調解書,那它就和判決書有同等效力了。”
法院對于社會調解協議也會認真審查。“是否有真實的糾紛存在,是否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如果都沒有問題,就可以把社會調解協議置換成法院的司法調解書。”
這樣的好處是方便當事人,程序簡便,“簡化,自愿,案結事了”。
法院“內部銜接”實驗了一年,各方面都嘗到了“甜頭”,余文唐他們也開始規劃著拓展銜接對象,開始“外部銜接”。
政府是“推手”
“2006年下半年起,我們就開始在外部鋪網了。”余文唐他們的終極目標,其實是將調解銜接擴展為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的全面結合,“全方位銜接”。
莆田中院在外部設立了三類站點。一是在案源較多、具有調處糾紛職能的行政機關、行業協會,設立調解銜接聯絡點;二是在工作基礎較好、熱心開展調解銜接工作的基層單位、行業組織和協會,設立調解工作示范點;三是在交通不便的偏遠山區、海島,設立了委托收案、巡回調解點。
“每個站點我們都確定了責任法官,定期聯系。現在,全莆田市一共建立了26個調解銜接聯絡點、20個示范點,31個委托收案、巡回調解點。內部銜接和外部銜接結合起來,調解機制就形成了一個巨大的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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