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9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第14號令發布根據1993年4月27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于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決定》修訂發布根據1999年6月30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于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隊伍素質,加強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解放軍兵役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現役士兵按兵役性質分為義務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義務兵役制士兵稱義務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稱士官,并依照本條例授予相應軍銜。
第三條士兵必須忠于祖國,熱愛社會主義,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叫忠于職守,刻苦鉆研軍事技術,熟練掌握手中武器;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軍隊的條令、條例,尊重領導,服從命令,聽從指揮;隨時準備打仗,抵抗侵略,保衛祖國。
第四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主管全軍的兵員工作,各級司令機關主管本單位的兵員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協助軍隊做好兵員工作。
第二章 士兵的服役管理
第五條公民依照法律規定,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履行兵役義務,須經縣級兵役機關批準。
第六條義務兵服現役的期限,從兵役機關批準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士官從服現役期滿的義務兵中選取。義務兵選取為士官,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志愿獻身于國防事業;
(二)能勝任本職工作;
(三)具有初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體健康。
根據軍隊需要,士官也可以直接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
第八條士官實行分期服現役制度。士官服現役的年限為:第一期、第二期各3年;第三期、第四期各4年;第五期5年;第六期9年以上。
士官分期服現役的批準權限為:第一期、第二期由團(旅)級單位批準;第三期、第四期由師(旅)級單位批準;第五期、第六期由軍級單位批準。
第九條士官擔任除班長以外的基層行政或者專業技術領導、管理職務,須經軍事院校培訓。
士官擔任專業技術工作職務,必須經過相應專業技術培訓。
第十條士兵擔任副班長、班長或者相當于班長職務,由營或者相當于營的單位的主官任免。
戰斗中,因傷亡影響作戰指揮時,連或者相當于連的單位的主官可以任命副班長、班長或者相當于班長的職務,但戰斗間隙應當立即上報備案。
第十一條士兵的調配使用,應當嚴格按照編制的規定執行。
士兵不得分配到軍隊企業、事業單位服現役。
第十二條士兵在師(旅)范圍內調動,須經上一級主管首長批準;跨師(旅)以上單位的調動,由軍以上司令機關辦理,報上一級領導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新入伍的士兵,必須經過共同科目基礎教育訓練;專業技術兵必須經過3個月以上的專業技術培訓;班長必須經過3個月以上的集訓。
第十四條部隊應當每年對士兵進行訓練考核,對專業技術兵進行技術等級標準考核,對專業技術兵進行技術等級標準考核。
考核成績應當作為使用、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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