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作復員和轉業安置的士官退出現役后,原則上回入伍時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安置。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國家或者軍隊建設需要的;
(二)服現役期間,家庭常住戶口所在地變動的;
(三)結婚滿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戶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礎的;
(四)因其他特殊情況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門批準的。
十一、士官退出現役的時間:
(一)因國家建設需要調出軍隊的,隨時辦理;
(二)作復員安置的,與當年義務兵退伍同步進行;
(三)作轉業安置的,按民政部、總參謀部當年的規定執行;
(四)作退休安置的,在符合退休條件時下達退休命令。
十二、士官復員后,由征集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按退伍義務兵的有關規定妥善安置。
農村入伍的初級士官服現役期間,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級以上士官復員后,沒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劃給。
農村入伍符合轉業條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經批準作復員安置的,允許落城鎮戶口。
十三、士官轉業后,按照《兵役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文件以及國務院、中央軍委當年度退伍工作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四、轉業士官和城鎮入伍的復員士官待安置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則發給生活補助費。
十五、退休士官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第(二)或者第(三)項條件的,參照軍隊退休干部的安置辦法執行;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條件的,在原征集地或者直系親屬所在地分散安置,其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其中患精神病的士官不符合轉業安置條件的,按退伍義務兵的接收安置規定執行。
十六、士官退出現役離隊時,應辦妥黨(團)組織關系、供給關系的轉移手續,按照規定發給工資、伙食費以及各種補助費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費。到達安置地的縣(市)時,持批準機關的行政介紹信,到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到;確定服預備役的,并到人民武裝部進行預備役登記。
十七、士官退出現役后,到安置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到前發生的問題,由原部隊負責處理;報到后發生的問題,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十八、本辦法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十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此不符的即行廢止。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民政部、總參謀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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