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全文)
www.xpshebei.com?2009-12-30 22:53? ?來源:找法網
我來說兩句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障性住房實行入住備案制度。
第三十二條 社會保障性住房的住戶不得違反規定將社會保障性住房出租、轉租、轉借、調換、轉讓、抵押以及作為經營性用房。
承租社會保障性住房的,應當在接到辦理入住手續通知后的二個月內辦理交房手續并入住。承租的社會保障性住房連續空置不得無故超過六個月。
第三十三條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社會保障性住房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對社會保障性住房住戶的使用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受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委托,應當建立社會保障性住房住戶、住房檔案,將住戶入住情況登記造冊,及時了解和掌握社會保障性住房的出租、轉租、轉借、調換、經營、轉讓、空置等情況,發現違反規定使用社會保障性住房以及住戶的家庭人口、收入(資產)、住房變化等情況,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
社會保障性住房住戶有義務配合物業服務企業、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對社會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的核查工作。
第三十五條 社會保障性住房住戶在居住期間發生收入、人口變動等情況,需調整租金補助、物業服務費補助、房型,或者需要由租賃改為購買的,住戶可持申請材料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申請。
第三十六條 社會保障性住房住戶不得改變房屋用途,不得損毀、破壞、不得擅自裝修和改變房屋結構、配套設施。
第三十七條 社會保障性住房住戶應當及時繳納物業服務費用。
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費補助,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按市人民政府規定給予補助。
未分配的社會保障性住房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
相關新聞
- 2009-12-29申請戶住島外保障房 退房戶口可遷回島內
- 2009-12-17“保障房”政策也需要保障
- 2009-12-16“保障房”政策也需要保障
- 2009-12-15加快保障房建設是控房價關鍵
- 2009-12-06保障房只有“文明市民”才可入住?
- 2009-12-16今年保障房建設難完成 新計劃能否實現存疑
更多>>視頻現場
相關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