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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 2010年福建省“兩會”> 代表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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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代表建議中介組織提供虛假資料最高可罰3萬
三種行為最高可罰3萬
黃強等代表建議,今后中介組織及執業人員如有以下列情形的,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處罰的,由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至3倍罰款,但最高限額不得超過30000元;無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一)以他人名義執業,或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組織或者本組織執業人員的名義執業的;
(二)在同業兼職或者在不同行業違法兼職的;
(三)執業中提供或者代替他人提供虛假資料的。
五種行為列入黑名單
中介組織及執業人員違法執業及有其他不誠信行為且受到下列處理的,由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記入不良行為記錄:
(一)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
(四)在執法檢查中被書面責令整改的;
(五)被市級以上行政部門或行業協會公開通報批評的。
黃強等代表還建議,中介組織及執業人員在兩年內兩次以上被記入不良行為記錄,或者一次被記入不良行為記錄且違法后果較重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其記入向社會公布的警示名單,公布期限不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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