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對超標電動自行車實施分期限制通行?
答:超標電動自行車速度快,車型大、聲音小,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等行駛,存在諸多安全隱患,有必要采取措施加以限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規定,《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對超標電動自行車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采取分階段實施限制道路通行的措施進行管理。
福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擬從今年起禁止在市區部分主次干道行駛,通過三年時間過渡,使超標電動自行車退出市區道路行駛。
征求意見稿適用于整個福州市,為什么昨日公布的《管理辦法》卻縮小到五城區范圍?是否意味著,在五城區以外的地區,還可以銷售、行駛超標電動自行車(俗稱“電摩”)?
答:目前,福州市迫在眉睫需要整治的是五城區的交通問題,同時考慮到八縣(市)的實際情況,將《管理辦法》縮小到五城區范圍內。因此,該辦法施行后,八縣(市)仍然可以銷售、行駛“電摩”。當然,八縣(市)政府也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參照《管理辦法》,制定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管理辦法。
為什么對“電摩”實施分期限制通行?特別是針對鼓樓區整治超標電動車,到底是“禁摩限電”、“限摩限電”,還是“禁電摩”?
答:超標電動自行車的技術性能指標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其速度快,車型大、聲音小,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上行駛,存在諸多安全隱患,有必要采取措施加以限制。福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近期將公布禁“電摩”的市區部分主次干道,通過三年時間過渡,逐步逐年限制“電摩”,使超標電動自行車退出市區道路行駛。
《管理辦法》中提到“電動自行車最高設計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小時”,卻把“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去掉了?這是出于什么考慮?
答:征求意見中,不少市民表示15公里/小時的行駛速度太慢了,要求放寬標準。但是根據現行的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的最高設計時速是不超過20公里/小時。因此,去掉“15公里/小時”的規定不是說標準放寬了,而是繼續強調按照國家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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