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國土官員腐敗緣于權力過大和濫用
為什么國土系統官員容易發生腐敗案?中央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監察部執法監察室主任傅奎5月20日在新聞發布會上說:“從根本上講,都是權力過于集中而得不到有效的制約。”在他看來,主要有三個原因:一是土地和礦產資源是稀缺資源,社會的供需關系非常緊張,一些利益主體總想從中獲得一杯羹,所以“權力尋租”的空間比較大。二是國土部門是集行政審批權和行政執法權于一身的,有的部位監督制約機制和管理制度沒跟上。三是個別領導干部經不起權力、金錢、美色的考驗。
傅奎的這一觀點引起了專家和辦案檢察官的共鳴。負責查辦王海風案的安徽省蚌埠市檢察院檢察官說:“國土資源部門掌握著國有土地的分配權,雖然在出讓土地時需要經過招投標等環節,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公正、公開的原則,但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有些官員往往容易受利益驅使,進行暗箱操作。”
柏維春教授對記者說:“土地部門擁有‘點土成金’的‘法術’,這種法術之所以能夠奏效,是因為背后有權力的支撐。現實情況是,土地供給權由政府壟斷,政府權力由國土、規劃部門壟斷,部門權力又由主要官員壟斷,這種壟斷的權力既不透明,也不受監督。在這種情況下,不僅是‘土’,任何公共資源都可化‘金’。”他進一步指出,土地作為公共資源,吸引地方政府(部門)及其官員壟斷而不放其手的原因,不僅是可以得到“租金”。通過土地出讓,還可以招商引資發展地方經濟,可以規劃城市改變市容,可以發展房地產業拉動GDP,賣地還可以增加財政。這些方面都是維持和晉升官位的政績標示。
“一塊土地的背后,往往交織著各種權力的拉動和平衡,權力干涉多,監督環節往往形同虛設。”江西師范大學政法學院法律系主任顏三忠從法律角度進行了分析,他認為,現行土地管理法規中,對土地征用的條件、征用租用土地的價格、土地補償費的標準等僅作了原則性的規定,有些實施細則也不夠詳盡完備。如在處理具體的土地事務中,各級政府對土地有很大的出讓權、定價權,有關的決策人員、經辦人員擁有很大的自主決定權,這就給公共權力尋租留下了余地。
國土系統有關人士的觀點印證了專家們的分析。據媒體報道,石家莊市國土資源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說,各地國土部門獨攬賣地權,一手握著“指標”,一手連著開發商,大量交易缺乏透明度。如果缺乏行之有效的監督機制,最終難免埋下尋租的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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