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鄉規劃建設局原局長受賄230余萬被判14年半
受賄230余萬元,滿足了貪欲,換來14年半的牢獄生活。作為浙江省桐鄉市史上受賄第一案的“主角”,曾為該市規劃建設局局長的王為民面對法院這樣的裁判結果,并不感到意外。
兩年收200余萬“分成”
早在今年5月,王為民便進入了桐鄉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的視線,不過,那時檢察機關掌握的線索,王為民受賄金額為20多萬元。
7月,當承辦本案的檢察官來到王為民辦公室搜查的時候,在抽屜的夾縫中找到了一張銀行對賬單,余額顯示有30多萬元。“這家杭州的銀行在桐鄉、嘉興都沒有設分行,為什么要將錢存到杭州去?我們覺得其中肯定有貓兒膩。”檢察官回憶說。
順著這個線索,桐鄉檢察院查到王為民還受賄200多萬元。“基本上兩個月就給我一筆錢。”王為民在法庭上說。
送錢的人是某建筑公司項目經理姜某。王為民記得很清楚,2008年4月,當姜某在汽車中送給他13.5萬元現金的時候,這是他第一次收到那么多“見不得人”的錢,整整一袋子。“第一次拿那么多的錢,心里很怕的。”在檢察機關偵查過程中,王為民不斷重復這樣一句話。
2007年4月,王為民從桐鄉科技局局長調任桐鄉規劃建設局局長。上任半年后,姜某跟王為民說,自已的親家徐某想承包樁基檢測業務。這項業務原本是由建設局下屬的一家檢測公司獨家承攬的。
王為民直接找到建設公司的總經理,當時桐鄉只有這一家承攬樁基檢測業務的公司,由于資質、設備等問題,他們掛靠在嘉興建設局一個下屬公司,由于業務比較忙,該公司無暇顧及桐鄉。
王為民順理成章地要求該公司總經理在桐鄉找幾家資質、設備等都過關的公司。有意無意中,徐某成了唯一人選。
在利益分成談判中,王為民每次都過問。在他的“指示”下,最終利潤分成從原來的建設公司60%:徐某40%,到建設公司46%:徐某54%。2007年年底,樁基檢測業務正式由徐某獨家承包。
當樁基檢測業務由徐某承包之后,不到兩個月,徐某就分給了王為民13.5萬元利潤。雖然第一次拿錢王為民也膽戰心驚了一把,但是隨著次數的越來越多,王為民對不辦事卻分利潤這事也習以為常了。
據查,2008年4月至2010年5月,王為民共收受了206萬元的“利潤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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