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經濟普查條例》
2013-11-20 17:45? ?來源:福建省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責任編輯:陳穎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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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經濟普查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15號 現公布《全國經濟普查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四年九月五日 全國經濟普查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實施全國經濟普查,保障經濟普查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經濟普查的目的,是為了全面掌握我國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的發展規模、結構和效益等情況,建立健全基本單位名錄庫及其數據庫系統,為研究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高決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礎。 第三條 經濟普查工作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體經營戶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積極參與并密切配合經濟普查工作。 第五條 各級宣傳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和戶外廣告等媒體,認真做好經濟普查的社會宣傳、動員工作。 第六條 經濟普查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并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經濟普查經費應當統一管理、專款專用,從嚴控制支出。 第七條 經濟普查每5年進行一次,標準時點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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