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修訂)
2013-12-16 16:23? ?來源:安監局 責任編輯:康金山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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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第五十八條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六十條 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第六十一條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用人單位在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時,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規定的職業病病人獲得醫療救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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