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細則
2013-12-24 11:09? ?來源:中國安全生產網 責任編輯:康金山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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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條危險物品的使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作業前,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使用許可證。取得使用許可證后,方可使用危險物品。使用有詳細記錄。使用后,及時將未使用完的危險物品回收入庫; (二)作業時,制定安全可靠的作業規程。有關作業人員熟悉并遵守作業規程; (三)現場設有明顯、清晰的危險標識,以防止非作業人員進入作業區; (四)現場至少配備1臺便攜式放射性強度測量儀; (五)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對放射源與載源設備的性能進行檢驗。 第八十條危險物品的存放,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存放場所遠離生活區、人員密集區及危險區,并標有明顯的“危險品”標識; (二)采取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 (三)不得將爆炸性物品中的炸藥與雷管或者放射性物品存放在同一儲存室內。 第八十一條對失效的或者外殼泄漏試驗不合格(超過185Bq)的放射源,應當采取安全的方式妥善處置。 第八十二條作業人員使用放射性物品的,應當采取下列防護措施: (一)配有個人輻照劑量檢測用具,并建立輻照劑量檔案; (二)每年至少進行一次體檢,體檢結果存檔; (三)發現作業人員受到放射性傷害的,立即調離其工作崗位,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治療和康復; (三)作業人員調動工作的,其輻照劑量檔案和體檢檔案隨工作崗位一起調動。 第九節棄井管理 第八十三條國家對棄井實施備案管理。作業者或者承包者在進行棄井作業或者清除井口遺留物30日前,應當向海油安辦有關分部報送下列材料: (一)棄井作業或者清除井口遺留物安全風險評價報告; (二)棄井或者清除井口遺留物施工方案、作業程序、時間安排、井液性能等。 海油安辦有關分部應當對作業者或者承包者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內容不符合技術要求的,通知作業者或者承包者進行完善。 第八十四條棄井作業或者清除井口遺留物施工作業期間,海油安辦有關分部認為必要時,進行現場監督。 施工作業完成后15日內,作業者或者承包者應當向海油安辦有關分部提交下列資料: (一)棄井或者清除井口遺留物作業完工圖; (二)棄井作業最終報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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