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款分配不均 爺孫仨對簿公堂
2020-06-18 08:38:06? ?來源: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法官說法: 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產生于受害人死亡后,是基于受害人的死亡而對其近親屬給予的物質及精神上的賠償和撫慰,故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于遺產范疇。 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對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喪失的補償,精神撫慰金的性質是對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造成的精神痛苦予以的適當撫慰。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由受害人的近親屬共同共有,其中受害人的近親屬在民事訴訟領域包括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因我國立法體例中關于死亡賠償金的立法原理經歷了從“撫養喪失說”到“繼承喪失說”的轉變,而所謂“繼承喪失說”就是認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歲內的收入“逸失”,使得這些原本可以被其法定繼承人所繼承的未來可以確定取得的收入因加害人的侵害行為而喪失,故對于這種損害,加害人應予以賠償。 死亡賠償金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采取的是“繼承喪失說”,故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權利人共同共有,精神損害撫慰金同樣也應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權利人共同共有。同時,因為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于遺產,故不能按遺產繼承的分配原則進行分配,應當根據與死者的具體關系及生活緊密程度適當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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