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似的問責模式是“對外”而非“對內”的,責任屬于無良商販,付出健康代價的是民眾
從今年7月份開始,南京鼓樓醫院急診科陸續收治了因食用龍蝦而入院的病人。與普通龍蝦帶來的食物中毒不同的是,這些患者并沒有嘔吐腹瀉等胃腸道癥狀,而均表現為肌肉酸痛難忍,醫生診斷為橫紋肌溶解癥。情況嚴重的還因腎功能受損,出現了“醬油尿”。
龍蝦味美,奈何有毒。又一個民眾喜食樂買的特色食品“倒下”了,但是,即使最后的調查證實是洗蝦粉“肇事”,也不能將其作為惟一的罪魁禍首。
這似乎又要回到我們對公共事件責任倒查的傳統套路,即最終所有的原因都指向公共監管體系的缺失。公共監管體系其實可以細分為三大部分:標準、責任、制約。標準即政府有關部門為某個領域設定的安全門檻,不達標則意味著違法。責任則是從執行法律法規的職能工作者,到理應守法行事的所有被管理對象,都需要遵循的統一性義務。制約則是對違法的人進行民事乃至刑事責任追究,同時也要對執法不力的行政責任個體予以問責。
現在社會所面臨的沉重命題,即有責任無制約正成為普遍的灰色生態。如果沒有執法者對食品質量安全進行認真有效的日常監管,無良商販用洗蝦粉洗蝦幾乎就是違法零成本的生意,如此他們自然會選擇這一得利多多的路徑。
事件經媒體曝光后,有關部門必然會掀起清理整頓的一波行動,幾個倒霉的小商販會被罰款,如果弄出人命的話還會判刑,但所有的問責到此戛然而止。因此類似的問責模式是“對外”而非“對內”的,責任屬于無良商販,付出健康代價的是民眾。
監管食品安全,相關執法部門應負什么樣的職責,相關法律法規上或許界定得一清二楚。但如果不履行這些職責,對應何等責任,如何加以問責,很多法律往往語焉不詳。或者即使有相對詳盡的條款,一旦進入現實則形同虛設,實在迫于民意與輿論壓力,撤職查辦了幾個責任人,時隔不久又往往上崗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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