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國家質檢總局就修訂的《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征集民意。征求意見稿明確指出,食品生產企業對被召回的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措施的,不得將無害化處理后的產品重新用于食品生產和銷售。同時,將“換貨、退貨、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等方式”收緊為“退貨或者修正標志”兩種。(5月24日《京華時報》)
現行《食品召回管理規定》于2007年8月頒布實施。作為我國首次以國家的名義出臺食品召回相關辦法,該規定直接推動了召回制度在國內食品市場的規范運行,有效處理了一系列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有力保障了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不過,四年的實踐中也暴露了一些有待改進的問題。
召回食品的“善后”就是一大漏洞。現行規定第三十一條指出,“食品生產者應當及時對不安全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根據有關規定應當銷毀的食品,應當及時予以銷毀。”然而,對于無害化處理后的食品去向,規定語焉不詳。事實上,食品無害化處理并不完全等于人體食用就沒有問題,再次銷售仍可能帶來意想不到的安全風險。
盡管如此,還是有一些食品企業在利益的驅動下,利用規定的漏洞,擅自將處理后的問題食品再次上市銷售,或是用作生產原料。更有甚者,個別不良商家“明修棧道,暗度陳倉”,表面上積極召回問題食品,卻根本不予處理或銷毀,只等風聲一過,便悄悄將其回流到市場上。去年初,“毒奶粉”重出江湖就是錚錚鐵證,暴露出一些企業未按照規定徹底銷毀2008年問題乳粉,而是私自藏匿和繼續使用。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召回能否有效消除或降低食品安全危害,不能依賴企業的道德自律,也不能指望規定的“牛欄關貓”,而應在實踐的檢驗中不斷予以補充和完善,修正我們的航標,扎緊監管的籬笆。針對召回食品的去向,征求意見稿增加了“不得重新銷售”的規定,同時取消了“換貨”的方式。這一增一減之間,企業的自由空間進一步縮小,規定的約束力則顯著提升。
當然,徒法不足以自行。新的食品召回管理規定要想落到實處,還需要配套制度予以保障,為“召回食品禁售”的政策通上高壓電。
其一,完善的食品追溯體系。資本逐利而來,從主觀上講,沒有哪個企業是愿意將問題食品全部召回予以銷毀的。要避免“明召暗不召,多賣少召回,多召少銷毀”等現象,就必須建立起完整的食品追溯體系,讓每一個系列和批次的產品清清楚楚,不留死角。目前我國食品追溯體系尚不完善,廣大小企業、小作坊成為制度的盲區,如何查漏補缺,早日實現食品追溯制度的全覆蓋,成為當務之急。
其二,透明的去向監督機制。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鄭風田教授曾指出,“美國的食品公司大都是大公司,食品召回后他們會自覺進行銷毀,否則后果嚴重。而我國有很多中小企業,他們可能會把應該銷毀的產品改頭換面,再重新出售。”因此,問題食品的去向,不能由企業自說自話。該銷毀的,有沒有按環保政策予以銷毀;無公害處理的,又最終流向哪里,這些都應在質監部門的監督下進行,并將結果向社會公布。
其三,嚴厲的追究懲戒措施。規定的執行力,從根本上取決于違法成本的高低。新的《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必須制定嚴厲的問責措施,對于設法逃避監管、繼續銷售問題食品的行為更要加倍懲戒。除了記入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外,不妨引入“一票否決制”,一經發現,終身禁入食品行業。
- 2011-05-25最嚴厲食品安全治理莫忘“最透明”
- 2011-05-25警惕“食品召回”變成秘密召回
- 2011-05-25有科學的“食品添加劑”嗎
- 2011-05-25食品召回別指望企業主動
- 2011-05-23“運動戰”消滅不了食品“恐怖主義”
- 2011-05-20食品安全監管更需要未雨綢繆
- 2011-05-20治理食品安全,重拳要打監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