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院院長張立勇要求,該省今后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可著便服,并不得讓其剃光頭、穿囚衣、戴戒具,以去除被告人“犯罪化標簽”。被告人還可以和辯護律師坐在一起,隨時溝通。 通過媒體報道我們發現,在庭審階段,“光頭”與“黃馬甲”是大多被告人的“標配”(未成年人也不例外,女的雖不剃光頭但“黃馬甲”不能少)。 為什么強制給犯罪嫌疑人剃光頭成為一種本土司法慣例?比較正當的理由是,為了保持他們本人及看守所的衛生。更深一層的恐怕還不在此,而在懲戒,“給點顏色瞧瞧”。因為剃光頭自古就是一種刑罰,即系“髡刑”,早見于《周禮》,盛于秦漢。頭發,不僅事關一個人的形象,更是尊嚴的象征,強制剃光頭顯然是對人的一種侮辱,這點也得到我國刑法的認可,情節嚴重的甚至可構成侮辱罪。 按《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換言之,任何人在被法院判決有罪之前都推定為無罪,這就是著名的“無罪推定”原則。強制給犯罪嫌疑人剃光頭、穿“黃馬甲”,進行標簽化,就是將刑罰提前到法庭判決之前,也可以認為是“法外刑”,這顯然有違“無罪推定”原則。非但如此,提前標簽化制造的首因效應也可能左右法官的判斷,“第一印象”、“先入為主”對犯罪嫌疑人是十分不利的。 是以,河南“禁剃光頭”等舉措開了一個好頭。客觀地說,要將好事辦實、實事辦好,也非易事。“無罪推定”、“排除非法證據”等司法原則也不是今天才提出來,但迄今為止都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如刑訊逼供仍時有所聞。這一方面是內部制衡不足的結果,公、檢、法“一家親”提高了辦案效率,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相互監督的力度,以致即使執法部門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對犯罪嫌疑人施加“法外刑”,也難以在系統內得到及時的、有效的糾正。同時,對相關辦案人員的責任追究制度也要進一步強化,知法犯法而不負責任必然助長非法行為。 另一方面也與外部制衡乏力有關。有時候,犯罪嫌疑人權利受到執法機關侵犯,也難以向法院提出并得到有效的救濟。在完善的刑事訴訟制度中,一旦犯罪嫌疑人權利被侵害——如遭到超期羈押、刑訊逼供等等——向法院提出救濟權利申請時,法院必須受理,并提供聽審的機會,這是保障權利獲得救濟的必然和基本要求。 坐實“禁剃光頭”等規定,還有許多細節需要完善,而不是一個口頭規定就可以行之久遠。(練洪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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