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應當是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社會公德的模范。鄒數次公開違法甚至襲警,為何當地一直未啟動罷免程序,個中緣由值得深究。】 據報道,涉嫌故意殺人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罪等十一宗罪的陜西安康市漢濱區縣河鎮鞏固村人鄒園林,雖然有5次被司法機關打擊處理的不良記錄,數次被拘留、勞教甚至刑拘,但仍在2011年當選為安康市漢濱區第十七屆人大代表。 應當承認,已數次被拘留、勞教甚至刑拘的鄒園林,因為選舉時未受到刑罰,他仍然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只要選舉依法進行,選民真正擁護,鄒園林的人大代表資格就有效。 問題的根源首先在于選舉組織者。按照選舉法規定,在人大代表選舉時,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要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選舉委員會除要進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外,還要受理對于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了解核實并組織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并且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如果選舉委員會能夠盡職盡責,認真審核選民資格,認真核實代表候選人的情況,那么,即使鄒園林被提名為初步候選人,選舉委員會也可將相關情況向各選民小組作出說明,在充分討論協商后,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將其排除在正式候選人之外。 退一步講,即使鄒園林被確定為正式代表候選人,如果選舉委員會能依法全面公布候選人信息,組織候選人與選民見面會,讓候選人充分介紹自己情況和當選后設想,其不良記錄就會暴露在選民面前,當選的可能性也會降低。 還有一個細節值得關注:鄒園林從小跟著父母進城,并不在村里長大,但他是從他戶籍地所在的縣河鎮群眾直選而來。據稱縣河鎮領導的解釋是,鄒園林給村里贊助過一筆修橋的資金,“群眾基礎好”才當選。雖然尚不知鄒園林的群眾基礎到底怎樣,但如果報道屬實,有一點可以大體確定:該選區選民大概沒有弄清楚選民和人大代表到底是干什么的,什么人才適合當人大代表。這也說明了當地選舉類法律宣傳和普及工作有待加強,間接說明了選舉組織工作仍存在不少問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規定,人大代表應當是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社會公德的模范。2011年當選后,鄒數次公開違法甚至襲警,其行為早已與代表身份不符,為何當地一直未啟動罷免程序,個中緣由也值得深究。 本報特約評論員朱恒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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