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胡仕浩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修改的相關情況時介紹,修改后的規則規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出庭受審時,著正裝或便裝,不著監管機構的識別服。 被告人不穿“號服”等標識服裝出庭受審,表明尊重犯罪嫌疑人。此前許多地方打破慣例,規定“刑事被告人出庭可不剃光頭、不穿囚服”,改變了被告人形象。又如,北京一法院規定,在押解刑事被告人時,法警應扶持被告人的肘部,禁止壓頭、束頸。這些細微之處,其實反而強化了司法的威嚴。 在法院判決被告人有罪之前,被告人只是有犯罪嫌疑;而有罪沒罪,最終要由法院依據法律裁判。過去讓被告人剃光頭、穿號服出庭,等于事先已經給被告人貼上了“有罪”標簽。可見,被告人著正裝或便裝出庭受審,甚至可著僧袍、病服,體現了法治人性化,也是司法觀念的一次進步。 刑事司法的結果,往往關系到被告人的生命、自由等基本權利,一旦出現錯誤,將會給被告人帶來災難。不穿“號服”,強調司法的居中審判,不帶有肅殺之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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