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執法方式、載體的選擇,還是具體處罰金額的確定,都應該本著依法、公平的原則,執法者不能濫用權力的彈性和裁量空間。說到底,“文件式執法”加上“罰款1元”,不過是穿了件“執法”的馬甲,其隨意、不作為和懶政的實質暴露無遺。 據新華社7月11日報道,在廣東省陽江市,數萬平方米農用土地被非法征用了8年。8年來,當地國土部門下發過4道土地行政處罰決定書,非法征地行為不僅未被阻止,相反占地面積越來越大。記者調查發現,面對行政處罰,當事人一邊認罰一邊繼續違法,而當地國土部門一直按每平方米1元予以罰款。 近年來,在嚴肅、嚴格執法之外,文明執法、人性化執法亦屢被提及,一些媒體和專家也不斷呼吁。但看罷上述案件不難發現,一些執法部門很是“溫柔體貼”,只是“體貼”得出了格。 上述案件中,當地執法部門的“體貼”主要體現在兩個關鍵詞上。第一,“文件式執法”。對違法占用農用地的行為,當地國土部門沒有置若罔聞,而是8年4發處罰決定書,其中有兩份處罰決定是同一天發出的。乍看或許會覺得“挺負責的”,但事實上,這些處罰決定對違法者絲毫未發揮作用。這背后的邏輯是,有人違法,執法者就來“處罰”,違法者交了罰款便可繼續違法,不交罰款也無所謂,反正執法者“盡力”了。某種角度看,這或許正是執法者與違法者的“心有靈犀”和“心照不宣”吧。有人以為,如此,若有上級機關過問或者媒體曝光,監管部門也不會落個“不作為”的定性和名聲。 第二,“罰款1元”。對非法征地,當地國土部門也“作為”了,按照每平方米1元的標準給予處罰。面對媒體質疑,當地國土局相關負責人“理直氣壯”——“1元錢符合國家處罰標準”。因為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對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罰款。30元是上限,所以罰款1元,有錯嗎?問題的關鍵在于,這是一種正常的執法狀態、處罰力度和分寸嗎?如此可憐的罰款能起到糾正違法行為、震懾更多潛在違法者的作用嗎?更重要的是,執法部門如此“溫柔體貼”是只針對個別人還是一視同仁? 從此番案件的諸多情節來看,執法與違法“拉鋸”8年,被違規征用的土地面積不降反升;涉事土地距離其被主管的陽東區國土局并不遠,國土局對自己“眼皮底下”的違法行為多年來都沒有前往取證;綜合執法強拆多次,次次不了了之……執法部門的“戰斗力”簡直“弱爆了”。而事實上,根據相關刑法條款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此番案件中被違規占用的土地面積已經達到“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標準,已不僅僅是行政處罰的問題。 誠然,對違法行為如何處罰,執法部門是有裁量空間的,但這個裁量空間并不是無原則、無標準的完全自由,而是“罪罰”相當,既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又要有所平衡,注意執法的統一和權威。 說白了,“文件式執法”更像是為證明執法而執法,為將來撇清自己、不承擔責任而不得不執法;“每平方米罰款1元”的“吐血折扣”也并非人人都能享有,而多半是“親情價”“內部價”“協議價”。當兩者結合在一起,相關部門還說自己是依法辦事,真有點兒“糊弄鬼”的意思。 不管是執法方式、載體的選擇,還是具體處罰金額的確定,都應該本著依法、公平的原則,執法者不能濫用權力的彈性和裁量空間。說到底,“文件式執法”加上“罰款1元”,不過是穿了件“執法”的馬甲,其隨意、不作為和懶政的實質暴露無遺。我們對如此在執法上耍手段的行為不能縱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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