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父"包辦"婚姻賭氣出嫁 丈夫將其強奸獲刑
www.xpshebei.com?2012-02-03 11:10? ?來源:生活報
我來說兩句
爭論:“婚內強奸”是否構成犯罪
事后程芳報警,吳濱被抓獲。2011年12月27日,法院作出準予程芳與吳濱離婚的判決。法庭審理中,“婚內強奸”是否成立卻引發爭論。
有人說,因為夫妻有同居的權利和義務,即使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丈夫也不應成為強奸罪的主體。而且,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后,雙方未上訴,說明雙方已恢復到正常的婚姻狀態,所以吳濱有權與妻子發生性關系,不構成強奸罪。
也有人說,雖然吳濱二人屬于合法婚姻關系,但僅有婚姻之形,不具備婚姻之實,他們的婚姻名存實亡。在這種不正常的婚姻狀況下,吳濱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讓妻子精神和肉體承受巨大痛苦,應認定為強奸罪。
判決:
結婚證不是侵犯妻子的許可證
據辦案法官介紹,吳濱被以強奸罪定性,有幾個理由。首先,雙方雖然登記,但未過上實質性的夫妻生活。其次,強奸罪構成要件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強奸罪的行為對象是婦女,包括婚姻內和婚姻外婦女,未排除妻子。再有,國內也有婚內強奸構成強奸罪的先例。當婚姻處于非正常的情況下,可視為雙方已不具備法律保護的夫妻關系,此時,丈夫違背妻子意愿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與強奸其他婦女的社會危害性無本質上區別。另外,強奸罪的客體為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即性自主權。妻子首先是具有自由人格的人,然后才是負有特別義務的配偶。結婚證書不是丈夫強奸妻子的許可證。最后,強奸罪的客觀方面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奸婦女。吳濱強行將妻子拉上車,后又用威脅、毆打等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致其多處軟組織挫傷及抓痕傷,符合強奸罪的客觀要件。
因吳濱有認罪情節,法院對其作出上述判決,并注明:未經對方同意,三年內禁止接觸、滋擾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文中人物為化名 (實習生孟飛雪 記者黃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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