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不僅是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還包括對喪失自理能力老人、殘疾人的監護,婚姻家庭編應考慮增設專章作出具體規定,逐漸建立監護能力確認及監護監督制度。 ■ 中國婦女報·中國女網記者 王春霞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二審稿公開征求意見,其中關于監護的內容引起廣泛關注。多位專家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認為,應進一步完善細化監護相關制度,讓無法通過自我實現公平正義的善良公民感受到法治的力量。 監護制度缺乏體系性規范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六庭副庭長劉洋在回顧2018年所審結的民事二審案件后發現,涉及監護的案件占比在增加。“當前已經進入老齡社會,監護問題還涉及贍養、繼承等法律問題,成人監護與未成年人監護均應獲得廣泛重視。” 在劉洋看來,監護制度在民法總則中規定不夠全面,缺乏體系性規范,在婚姻家庭編立法中應予補強。同時,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應完善監護制度,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前瞻性和科學性,讓無法通過自我實現公平正義的善良公民感受到法治的力量。 “民法總則對監護制度已經作了概括式、框架式設計,但單有這些規定還不行,缺乏可操作性,婚姻家庭編應考慮增設專章作出具體規定,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韓曉武6月26日在分組審議時說。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謝廣祥也建議增加監護一章,對監護法律關系予以規定。“草案第5章收養里多處出現‘監護人’一詞,但是何為監護并沒有明確,監護是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還包括對喪失自理能力老人的監護,在這方面要有比較詳細的描述,現在社會上也存在這方面的問題。” “希望在民法典中能夠補充強化和完善對殘疾人的監護責任,設立監護制度,以法律加以保護,厘清其性質和范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呂世明說, 國外有關民法典在監護方面分量很大、很重,這也是對保護弱勢群體同時減輕其家庭成員負擔和維護社會穩定非常有效的途徑和方法。 |
- 2017-07-31湖里區婦聯開辟婚姻家庭輔導項目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