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 認定(復審)合格的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復審)當年起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層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審核后認為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提請領導小組復核。復核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復核結果,若企業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應按原審批時間恢復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六章 研究開發費用的核算
第二十五條 研發費用按年度、項目進行歸集。研發項目的確認及研發費用的核算按《工作指引》有關規定。
企業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的要求,如實向中介機構提供“企業研究開發項目”和按年度分項目的“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及有關證明材料和原始憑證。
中介機構根據企業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和原始憑證及財務報表進行專項審計并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對“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出具鑒證意見。
第二十六條經自我評價認為符合《工作指引》要求的中介機構,可以向辦公室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核實后在相關網站上公布其名單。
中介機構接受企業委托,應當及時、準確、優質、高效地為申報企業提供服務,依據《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客觀公正地對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進行專項審計,據實出具審計報告。發現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取消其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工作資格,并在“管理工作網”上公告。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