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無權干涉別人的職業選擇權
回避的方法可以有多種:比如,法院領導干部從事律師職業的子業可以在重慶以外異地從業,可以在領導者所屬法院管轄和受理案件范圍之外從業,即使在同一區域可以不在同一案件中擔任案件審理和受當事人委托辯護。
其實,法官與律師之間,是在各自的職責范圍之內,遵照各自的職業道德,為了一個共同的目標:“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獨立審理和辯護,防止出現審判中出現畸輕畸重、冤假錯案,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他們是在不同的戰線,不同的角度,為了一個共同的目標,他們形式上的對立是為了實質上的統一,并不存在根本利益上的對立和沖突。
重慶法院如此規定,是違法的行政行為,無論是法院系統在職領導干部,還是他們的子女都有權提出質疑,領導干部子女應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去維護自身選擇就業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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