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6月22日起,全國檢察機關將展開為期一周的“舉報宣傳周”活動,最高檢察院副檢察長柯漢民在新聞發布會上證實,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中,群眾舉報或通過群眾舉報深挖出來的職務犯罪案件,占立案總數的70%以上。
舉報是公民的一項憲法性權利,但這項權利在現實中并未獲得足夠的制度保障,其中一個突出的問題是未能建立規范的舉報人保護制度,致使部分舉報人受到打擊報復。當年舉報原河北省委書記程維高的郭光允,受到程維高的報復,被開除黨籍、勞教兩年;被媒體稱為“白宮書記”的阜陽市潁泉區原區委書記張志安,不惜動用公檢法機關的權力,編造罪名,將舉報他的李國福及其家人拘押,致使李國福死亡……
從實踐上來看,不管在任何國家,群眾舉報都是查辦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腐敗行為的主要線索來源。
而在那些讓我們羨慕的廉潔國家和地區,都有詳細的保護舉報人的法律,被舉報人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是難以想象的事情。以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為例,經過30多年“三管齊下”(懲治、預防、教育)的治理,如今的香港已經躋身于全世界最廉潔的國家和地區之列。作為香港專門反貪機構的廉政公署,現在收到的舉報信有超過70%為具名舉報,由此所反映的直接信息是對廉署的高度信任。
顯然,相比匿名舉報,具名舉報者提供的線索在真實性方面更加可靠,便于反貪機構的調查,可以大大提高反腐敗的效率和針對性。那么,為何有70%以上的人愿意向廉署具名舉報呢?難道他們不怕受到報復嗎?其實,這種擔心在香港雖然不能說完全多余,但多年來的實踐表明,具名舉報基本沒有風險。
在廉署轄下,全港共有8個分區辦事處24小時接受舉報,收到具名舉報后,工作人員會在48小時之內聯絡舉報人或者見面。不論舉報的問題大小,都會被列入廉署執行處處長每天的工作報告。根據香港法律的規定,舉報人屬于證人的范疇,受到《證人保護條例》的嚴格保護,泄露舉報人身份或者報復舉報人,屬于刑事重罪案件,一向為廉署所不能容忍。
從廉署成立至今的30多年里,僅發生一次報復證人事件(被暗殺)。因應該事件,廉署于1998年成立了證人保護機構,負責處理和執行廉署的證人保護計劃。目前,凡是被列入證人保護計劃的對象,廉署將派出武裝人員,對證人進行全天候的保護,確保每一個受保護的證人萬無一失。
與香港相比,內地的舉報方式主要是匿名,即便如此,報復舉報人的事件仍時有發生,包括那些隱性的報復。由于制度的缺失,少數明目張膽地對舉報人打擊報復的行為,也未能受到法律的懲罰,像“白宮書記”張志安及其打手那樣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例子極其少見。
基于中國香港的經驗和內地官員腐敗高發的現實,我們應當盡快制定一部保護舉報人(包括證人)的專門法律,將憲法的條款具體化,對于故意泄露舉報人身份、將舉報信轉給被舉報人、以各種名義報復舉報人等行為,一律使用刑事手段嚴厲打擊,從而為舉報人自身安全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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