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終結“超國民待遇”
《國際先驅導報》文章 中國政府從12月1日開始對在華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這一決定標志著中國境內所有內外資企業的稅制徹底同一,外資享受“稅收超國民待遇”的時代正式終結。
不過,需要強調的是“稅收超國民待遇”并不是“超國民待遇”的全部內容,而可能只是其制度層面的最重要組成部分,而且在今日的中國,“超國民待遇”也絕不是一個只屬于外資企業的專有名詞。實際上,“內企”和外企之間,“內企”中的國企和私企之間,國企中的央企和地方企業之間,大大小小非制度層面的“超國民待遇”以及相伴相隨的“亞國民待遇”從各個方面影響和約束著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地方政府在向企業頒發經營許可時,行業主管部門進行生產監管時,銀行受理企業貸款申請時,甚至司法機關在審理涉及企業經營活動的訴訟時,將企業“分門別類”的做法并不罕見。
有的企業可以欠著銀行數千萬乃至上億的逾期貸款不還,銀行竟然一點都不著急,而相當多的中小企業卻一直受困于融資難題。有的企業產能過剩技術落后污染嚴重能明目張膽地違規上馬,而不少高科技民營企業卻不得不在繁文縟節的行政叢林中艱難跋涉。有的“內企”原本經營狀況不錯,卻被當地主管部門逼著和外商聯姻,只是因為如此聯姻可以讓當地招商引資的數字報表更好看——當然不能排除還有可能更重要的但不足為人所道的官員個人經濟動機。
就在幾年前,某地專門出臺紅頭文件,規定“固定資產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的法定代表人,或年納稅500萬元以上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享受娛樂場所消費不接受公安機關檢查、車輛違法除重大事故不罰款不扣證等另類“超國民待遇”。盡管很快相關政策就被國務院叫停,然而在全國范圍內,各種各樣給予投資大戶的法律外“超國民待遇”政策卻依舊比比皆是。直到最近還有地方公開打出“投資者是上帝,引資者是功臣,得罪投資者是罪人”的口號——都“上帝”了,豈止是“超級國民”可比!
顯然,在這些地方看來,有錢的外來和尚要比本地的國民重要得多。當然,外來和尚不一定是外國和尚,也有可能是來自先行了一步的沿海開放省份到中西部進行產業轉移的外地和尚。無論如何,當地的小商小販小投資者要想得到外來和尚的這類待遇不啻于癡人說夢,而公權力淪為資本的保護傘也就是在這樣的“超國民待遇”政策下大行其道,甚至被當做創新性的政績大肆吹噓。
顯然,這些亂象并不會隨著稅制的統一而成為歷史,同一地方的不同企業所處境遇的天差地別絕不僅僅體現在稅制方面。而終結“超國民待遇”首先要弄清楚的就是在中國,“國民待遇”到底指的是什么?是能夠隨便出入于地方政府的會客廳,還是要隨時迎接各種各樣的檢查團?是可以輕松規避地方環保部門質檢單位的監督,還是要“自愿”繳納讓人看不清也看不懂的地方攤派?是能依靠政府公權力以“維穩”之名“調解”勞資糾紛,還是得時不時安置地方官員的七大姑八大姨?
一家羨慕外企稅收“超國民待遇”的內企,可能同時也是一家在環保標準上讓別人都遭遇“亞國民待遇”的納稅+污染大戶,而一家抱怨即將喪失自己免稅特權的外企可能同時正在憑借著其外來和尚身份,把《勞動法》和《環保法》一并踩在腳下。在不規范的市場環境,很難說有什么企業是純粹的“超國民待遇”享受者或“亞國民待遇”受害者。
其實,不論是嫌貧愛富的“超國民待遇”,還是排斥異己的“亞國民待遇”,原本就是一枚硬幣的兩面,都來自于政府相關部門的“媚商”心理,差異只是“媚”的對象有所不同罷了:凡是有企業遭遇“亞國民待遇”的地方,就一定有企業正在享受“超國民待遇”。而任何企業要想從前一種境地“升級”到后一種境界,唯一的辦法就是迎合“待遇”的提供者——地方政府及其具體的代表。這只能導致市場秩序的進一步混亂以及在混亂過程中企業行為道德水準的不斷滑坡。
外企的“超國民待遇”行將終結,他們就要“入鄉隨俗”,和我們的“內企”同場競技了。與此同時,我們也應該下大力氣“移風易俗”,給企業——無論“內”外——創造一個公平的市場環境。創造公平的市場環境,也就是要讓所有企業——不論其所屬關系如何——都能站在同一起跑線上,誰也不比其他人背負更沉重的包袱,誰也不用擔心會遭遇“黑哨”。對于市場經濟來說,這是非常基本的前提,也是任何經濟體長期保持投資吸引力不可或缺的要件。而要做到這一點,最為重要的是政府要徹底放棄唯GDP論英雄的政績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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