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據《廣州日報》10月27日報道,日前,廣東電視臺播報一則新聞,稱一名女子在廣州打工失聯,家屬接到勒索電話,他們到白云區嘉禾派出所報警,警察卻教他們“為了保證安全,只能先給錢”。報道出街后,警察的做法遭到廣泛質疑。就此,廣州警方昨日作出回應,但并無對質疑內容作出解釋,只是表態會全力尋找失蹤人員。 在中央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歷史時刻,派出所民警不僅沒有依法依規盡快加大辦案力度、解決群眾訴求,反而依據經驗對報警求助作出“傳銷”判斷、提出“給錢”建議,既令當地警方形象蒙羞,也折射出在新時期提升執法者專業能力、職業素養的迫切必要性。 近幾年部分地區確實發生過受傳銷團隊蠱惑、借“被綁架”之名向自家親屬勒索錢物的新聞,但民警憑借經驗主義判斷“綁架勒索”實則是“傳銷陷阱”,這并不能取代依法立案偵查的必要性。根據我國刑法第239條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行為,就應當立案偵查。在小梁家屬提供勒索電話記錄等物證的前提下,公安機關首先做的是及時立案、加快偵查,而不是憑借經驗來判斷甚至猜度案情。 人命關天,公安機關是社會治安和人民群眾的“守護者”,理應負起責任,不能推諉不理。如果小梁并非落入傳銷陷阱而是真被綁架,那她的生命安全由誰來保障?即便小梁真是落入傳銷陷阱,那也不能依據經驗說“傳銷出事是極少的”,萬一真被傳銷分子傷害,那這樣的后果應該由誰負責?而且,落入傳銷陷阱就不管不問,甚至還建議讓家屬直接給錢,而不考慮如何打擊傳銷、救助群眾,這豈不是在變相助長傳銷分子的氣焰? 黨的十八大四中全會公報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隊伍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而目前一些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對群眾的報警求助置之不理或推諉的現象,損害了司法公信、傷害了群眾感情,更不利于法治工作的進步。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關鍵時期,作為法治工作重要力量的公安干警,更應重視社會安定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更應積極主動提升依法依規立案偵查的執法理念和專業素養,而非憑借經驗主義推斷案情、搪塞群眾。我們期望,廣州白云警方能加大偵查力度,盡快找到失蹤的小梁。其他地區的公安執法者也應引以為鑒,積極主動應對群眾報警求助的合理訴求,不要再出現“建議家屬給錢”之類的荒唐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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