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日來,“成都別車女司機被當街毆打”一事成為輿論焦點。目前,打人男子張某因涉嫌尋釁滋事被拘留,女司機盧某的大量個人信息遭網友披露,盧某父親已針對網絡上的隱私泄露報警。記者梳理近年來十起人肉搜索案例發現,被人肉者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責任的僅兩例。律師表示,遭受網絡暴力,往往因為找不到責任主體讓維權面臨較大困難。(5月7日新京報) 即便成都別車女司機再怎么有錯,她的一些私密信息也不該被個別網民“人肉搜索”給踢爆。成都別車女司機不僅身體遭暴打而受傷,心理更是因為“人肉搜索”而受到嚴重傷害。 被“人肉搜索”的主體多來自網上的爭議事件,其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引起部分網友反感,在短時間內遭到全方位曝光,曝光內容包括身份、住址、電話、聊天賬號、照片、工作單位及親屬信息。成都別車女司機自然屬于這種對象,被“人肉”后的她,輿論對其是一百八十度大轉彎,不少網民甚至認為男司機暴打得好。 必須看到,幾乎每一起“人肉搜索”的背后,都伴隨著網絡暴力行為。當被搜索對象的個人隱私被曝光后,當事人不僅要面對網民的口誅筆伐,有時甚至還要承受現實生活中的人身攻擊和傷害。與“人肉搜索”相伴的,永遠都是威脅、中傷等粗暴行為。說到底,“人肉搜索”,其實就是一種“私刑”,是對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的赤裸裸的踐踏。“人肉搜索”的后果,有時相當嚴重。2013年12月,因為服裝店店主蔡某某懷疑一女孩是小偷,將截圖發布到了網絡上,讓網友對其發起“人肉搜索”。結果,廣東省陸豐市高中女生琪琪個人隱私信息被曝光,不堪忍受,投河身亡。高中女生琪琪,本該含苞待放,卻因為“人肉搜索”而含恨致死,令人惋惜和震驚。 其實,“人肉搜索”是一種違法行為。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人肉搜索”的行為進行了規范。第十二條規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人肉搜索”也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有違社會公德,與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背道而馳。 自媒體時代,人人都有網絡話語權,問題是這種話語權不能違反法律和道德,不能將自己的權利建立在踐踏別人權利的基礎上。一個常態的社會,一個理性的社會,委實不該出現“人肉搜索”。近年來的十起“人肉搜索”案例,被人肉者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責任的僅有兩例,這是怎樣的一種現實尷尬?要消弭“人肉搜索”這一丑惡的社會行為,有賴于全社會的共同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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