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婦女報·中國女網記者獲悉,本次兩會上,《關于在深化農村改革中維護婦女土地權益的提案》將以全國婦聯的名義提交全國政協。日前,記者就該提案采訪了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婦聯原副主席、書記處書記崔郁。 “在我國廣大農村,婦女的財產權益雖然在婦女權益保障法、農村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確規定,但需要深化改革相關立法、政策和措施配套,才能使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和保障婦女土地權益的法律精神獲得真正落實?!贝抻糁赋?,隨著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改革試點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不斷推進,大多數農村地區農戶家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越來越穩定地帶來財產性收益,權利流轉可以獲得不菲的補償性利益。但在我國廣大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保障依然面臨一些問題。2016~2017年全國婦聯本級收到婦女土地權益相關投訴8807件次,比前兩年增長182%。 崔郁提到,目前農村婦女作為家庭成員的財產權益在法律上還不明晰。在父權制為傳統家庭組建形態的農村,按照“從夫居”的傳統,農村婦女在成年前后至少分別屬于兩個家庭的家庭成員(離婚再婚婦女更為復雜),婦女依據自己家庭成員的身份而獲得的土地承包權益和宅基地使用權既不穩定,也不長久?!澳凶鹋啊薄爸啬休p女”的傳統規則使得婦女對于家庭共有財產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決策權無法得到保障。而絕大多數農村婦女離婚后如果不能及時再婚,就會陷入“房無一間、地無一壟、錢無一分”的悲慘境地。同時,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過程中婦女權利易受損。很多地方在土地確權、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以及正度補償分配過程中,由于現有法律和政策都沒有明確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的辦法,很多地方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工作交由村委會,通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議的方式進行,使處于弱勢地位的農村婦女易因婚嫁喪失成員權利。這些村規民約或利益分配方案違反男女平等憲法原則的規定,卻沒有有效的違法糾錯機制。為此,2016年下發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規定的“成員身份的確認既要得到多數人認可,又要防止多數人侵犯少數人權益,切實保護婦女合法權益”有待進一步落實。 “全國婦聯委托農業部農研中心在固定觀察點所做的抽樣調查顯示,有30.4%的女性在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沒有登記姓名,有80.2%的女性在宅基地使用權證上沒有登記姓名?!贝抻籼岬?,對已出臺的政策措施還有待進一步落實。2014年農業部與全國婦聯在總結安徽鳳陽等試點經驗的基礎上,以會談紀要的形式共同推廣試點地區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有益經驗,提出“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簿和權證上寫上婦女名字”,以實現農村婦女“證上有名、名下有權”。為此,農業部新頒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要求記載承包方家庭成員的名字。根據中央有關文件,此項工作將在2018年底基本完成。2016年12月,國土資源部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91號)第八條規定:“農村婦女作為家庭成員,其宅基地權益應記載到不動產登記簿及權屬證書上。農村婦女因婚嫁離開原農民集體,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權的,應依法予以確權登記,同時注銷其原宅基地使用權。” 為此,崔郁建議,立法中應明確家庭成員對家庭財產享有平等權益。在正在修改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增加“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享有平等權益”的原則表述,與之相配套,在正在編纂的民法婚姻家庭編中明確“家庭成員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家庭共有財產,家庭關系解體時,可以獲得合理補償?!蓖瑫r,加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或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明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應當遵守男女平等原則,不得以婦女婚嫁為由剝奪婦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并提供救濟程序;此外,民政部加快出臺規范村規民約制定程序的有關政策,通過明確議事原則、增加前置合法性審查程序等,引導村民在民主決策中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維護農村婦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農業部、國土資源部將是否登記包括婦女在內家庭成員姓名,作為土地確權登記完成驗收工作的重要指標,落實有關政策文件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