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只有意識到界限問題的敏感、體會到價值沖突,才能在司法裁決中時刻提示自己如何矯正自己的個體認知,進而使裁判契合普遍的價值觀念。】 前不久,備受公眾矚目的“勸阻吸煙猝死案”二審結案。這讓我想起去年另一起令公眾“炸鍋”的山東“辱母案”。兩起案件的二審改判,都贏得了公眾的廣泛稱贊。報道稱這是司法與民意的良性互動,最終讓正義不再缺席。 有人說,兩起案件二審的改判充分說明了審級監督職能的良好運作,正義必須有程序作為保障才能實現。這樣的說法在法律人的認知范圍內當然沒有問題。不過,社會生活的邏輯并不是法律的邏輯。一些案件借助強大的輿論傳播,其判決的社會效果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放大,一旦公眾貼上“低劣”的標簽,二審改判充其量也只是被公眾批判后的“亡羊補牢”,刻上了輿論壓力使然的印記。司法與公眾的“裂痕”既已產生,如何能期望迅速彌合?當然,公正的實現最終須寄望于復雜的“人”的因素。法官對生活的認識,取決于他自身的閱歷和素養。我們既然要保障法官的獨立裁判權,就應該容忍其基于不同視角對同一案件的不同看法。真正的問題在于不僅要考慮二審審級監督職能如何良好發揮作用,更要關注司法機關如何通過制度設計,保障司法裁判中法律規范的目的得以公正實現,以及在個案中如何防止個體化的理解過分偏頗。對此,筆者基于個人理解,提出幾點粗淺的意見: 法官必須理解司法裁判在當代的特殊意義。從當前來看,雖然國家建設取得前所未有的成就,但社會主體的規則意識缺失實質上成為了制約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司法作為社會經濟發展的保駕護航者,其在當代的一個重要角色就是通過法律適用確立規則,樹立公民的邊界意識。法官只有意識到界限問題的敏感、體會到價值沖突,才能在司法裁決中時刻提示自己如何矯正自己的個體認知,進而使裁判契合普遍的價值觀念。 讓制度設計保障司法裁判功能的實現。長期從事一線審判工作的法官都能夠感覺到,繁重的審判工作讓法官或多或少地失去了個案研究的動力,強大的司法慣性,會讓法官因循舊判,成為真正的“機械操作者”。一些個案被推上輿論的風口浪尖,多數情況下實屬偶然,一旦被輿論炒作,法官此時才會具有“反省”意識。這就提示我們,通過有效的制度設計保證案件特別是敏感案件的規范化裁判,防止程序和認定偏差,具有重大意義。當然,解決該問題首先是法官個人的“敏感”性,上文已經論述,法官必須要察覺到權利沖突的性質和程度。其次是要加強我們的制度設計,強化對敏感案件的跟蹤流程、強化合議庭功能的發揮、建立合議庭和法官會議的良性對接,著重完善法官會議制度。 注重法律思維和方法,讓法律立足于生活世界。法律規范是抽象的評價體系,通過文字予以表達,而文字往往存在著一個“語義空間”。法官必須做的就是,在語義空間之內,選擇那些對特定法條而言最恰當的涵義。只有在法官理解語義并考慮規范體系、歷史法意解釋下的具體條款的意思為何,以及基于利益衡量對不確定法概念、一般條款的解釋和價值補充后,才能將規范適用于具體案件。當下,我們的一些裁判雖然是符合邏輯的法律適用,但卻遭到了公眾的批判。問題就在于,我們有時缺少對法律適用以及可能結果的審視。而法律思維和方法則能夠給司法提供說明和批判的依據,讓司法在多重價值觀念中尋找到契合的路徑。同時,思維和方法作為自我認知,無疑起著一種內在監督作用。當在法律適用中,法官有恣意專行的傾向時,作為法律精神實現的內在動力,這種自我認知能夠發揮報警器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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